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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 购买第三方服务(绩效评价、审计服务、法律咨询)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日期:2017-05-02   |  来源:兰州文理学院审计处   |  浏览:1662 次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

购买第三方服务(绩效评价、审计服务、法律咨询)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甘财采〔2016〕8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购买第三方服务管理,规范服务程序,防止泄(涉)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经我厅研究决定,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购买第三方服务(绩效评价、审计服务、法律咨询)实行定点采购。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及其所属单位)服务限额标准之内的绩效评价、审计服务、法律咨询服务。

    二、定点服务企业及限额标准

     (一)定点服务企业由我厅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有效期为两年。定点服务企业确定后,我厅在甘肃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gszfcg.gansu.gov.cn)协议供货专栏中公布,供省直各部门查询、选择。

    (二)定点服务业务是指单项服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绩效评价、审计服务、法律咨询服务。

    三、购买定点服务程序

      (一)单项服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中公布的定点服务企业名录中选择3家以上企业进行询价,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与报价最低的相关服务企业协商签订印刷合同。合同签订之后,采购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

     (二)单项服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在定点服务范围,采购人应当按照正常采购程序申报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四、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政府采购定点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省直部门定点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各相关定点服务企业应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主动做好服务,严格履行合同。对违约的企业,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我厅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对不按此通知执行的单位,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财政或单位财务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资金。

                         

甘肃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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